根據《河南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的通知》規定:
第三章辦理程序
第十三條?申請。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因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第十四條?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核實,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隨機抽查核實,于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發給河南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終止。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級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救助供養并予以公示。
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特困人員終止救助供養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確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
特困人員死亡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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