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各級政府社會救助相關規定、各相關部門社會救助專項制度。
2.?負責接待求助群眾,提供各項救助政策咨詢服務和宣傳解釋。
3.?受理轄區內居民救助申請,幫助指導求助對象辦理相關救助手續,及時辦理或分類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或單位辦理,并按辦理時限督辦。
4.?對于基層現場受理服務窗口能夠辦理的,不得推諉、拖延,不得簡單處理。
5.?做好受助對象申請檔案管理工作,綜合記錄被救助對象的基本情況和受助情況。除按規定必須公開的信息外,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救助對象的信息。
6.?堅守工作崗位,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對于跨部門、跨地域或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申訴情況,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的作用,召開部門聯席會議進行協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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