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條件
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參保單位在用工(含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辦理參保登記。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理參保登記。
二、政策依據
《社會保險法》、《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社部2013年第20號令)、《工傷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2〕11號)、《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關于參照公務員管理法管理事業單位失業保險參保問題的通知》(豫人社〔2017〕11號)、《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規〔2020〕4號)、《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河南省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辦〔2015〕25號)等。
三、受理渠道
本業務為外部事項,線上或線下申報辦理。
四、所需資料。申請人根據其身份類別,分別提供:
(一)企業等單位職工參保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
1.《河南省企業職工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申報表(批量)》(附件4-1);或《河南省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建立(恢復)申報表》(附件4-2);
2.補繳累計時長不足3年的,應提供補繳職工的原始檔案、書面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憑證等原始資料(加蓋單位公章);補繳累計時長超過3年(含)的,除提供上述原始資料外,應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或職工本人自愿簽署的《補繳養老保險費告知承諾書》(附件4-3)。
(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
1.居民身份證;
2.《無雇工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登記表》(附件4-4)。
(三)用人單位聘用的外國人參保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
1.依法獲得的中國就業證件(指《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外國常駐記者證》);
2.外國人居留證件;
3.《河南省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建立(恢復)申報表》(附件4-2);
4.已與我國簽訂社保雙邊互免協定的國家在華人員提供參保證明可免除繳納互免險種(未提供參保證明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五、辦理流程及層級
本業務不涉及補繳的,采取“經辦”一級辦理;涉及補繳的,采取“經辦、復核”二級辦理,辦結后核算出應補繳費用,生成《河南省社會保險費個人補收通知單》;無雇工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申報業務,采取“經辦”一級辦理。
六、辦理要點
(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原則上按照業務申報日期進行參保繳費。參保單位因未及時辦理職工社會保險登記而申請補繳的,經審核原始資料,情況屬實并符合規定的,社保經辦機構根據職工起薪當月收入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二)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參保人員,非本地戶籍的,在本行政區劃首次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時,應由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添加“臨時賬戶”標識。
(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超過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原則上不能參加企業養老保險(含靈活就業人員)、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但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除外,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退休年齡或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五)參保人申請新增險種的,應根據其身份類別參加對應的社會保險。
(六)港澳臺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大陸)居民一致,其有效身份證件指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七、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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