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熱線2021年6月熱點問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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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有關資產在稅務上應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四、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有關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以發票載明金額為計稅基礎;不能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可以憑購置資產的合同(協議)、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記載金額,作為計稅基礎。
(二)企業核定征稅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產,改為查賬征稅后,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扣除該資產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并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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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
2、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應如何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相關費用的扣除問題
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凡納入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上述費用未納入公益性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企業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
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
3、跨境混合性投資業務在企業所得稅上應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三、關于跨境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
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混合性投資業務,滿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41號)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可以按照該公告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但同時符合以下兩種情形的除外:
(一)該境外投資者與境內被投資企業構成關聯關系;
(二)境外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將該項投資收益認定為權益性投資收益,且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符合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境內被投資企業向境外投資者支付的利息應視為股息,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
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
4、企業取得政府財政資金,收入時間如何確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六、關于企業取得政府財政資金的收入時間確認問題
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
5、企業的文物、藝術品等資產,在稅務上應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五、關于文物、藝術品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購買的文物、藝術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為投資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文物、藝術品資產在持有期間,計提的折舊、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
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
6、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權投資,稅務上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二、關于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權投資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購買方企業的稅務處理
1.購買方企業購買可轉換債券,在其持有期間按照約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購買方企業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時,將應收未收利息一并轉為股票的,該應收未收利息即使會計上未確認收入,稅收上也應當作為當期利息收入申報納稅;轉換后以該債券購買價、應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該股票投資成本。
(二)發行方企業的稅務處理
1.發行方企業發生的可轉換債券的利息,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2.發行方企業按照約定將購買方持有的可轉換債券和應付未付利息一并轉為股票的,其應付未付利息視同已支付,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
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
7、企業因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形成的年度虧損,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規定:“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八、關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
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四、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四、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規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8、企業對哪些特定事項的捐贈支出可以據實全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規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二、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
三、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規定:“三、對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參與者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一)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捐贈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的資金、物資、服務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一、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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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
四、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18號)規定:“九、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捐贈杭州亞運會的資金、物資、服務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9、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包括查補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嗎?
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針對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補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相應調整對應年度的所得稅申報,如不涉及彌補虧損等事項,對當年的申報不產生影響。
10、我們是一家匯總納稅企業,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已由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分攤稅款,本季度按現有規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上季度已就地分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匯總納稅企業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季度符合條件,其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多預繳的稅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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