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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熱線2021年8月熱點問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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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用拆遷補償購置新房如何繳納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第十六條?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根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河南省契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5號)規定:“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免征契稅的,按以下規定執行:(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選擇貨幣補償且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對超出部分征收契稅;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征收契稅。納稅人符合以上規定的,可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將相關材料留存備查。三、本決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法院拍賣的房產,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納稅主體如何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一、關于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一)征收契稅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為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二)下列情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當依法繳納契稅: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契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豫稅公告〔2021〕6號)規定:“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人可持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文書等原件及相關資料申報繳納契稅,負責契稅征收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和辦理。三、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契稅,應當依照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和申報繳納;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的主體承擔和申報繳納。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法院判決轉讓不動產產權無效的,是否應退還已征契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十二條?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第十六條?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五、關于納稅憑證、納稅信息和退稅(四)納稅人繳納契稅后發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退稅:1.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
4.將房屋贈與給他人需繳契稅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第二條?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第十六條?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第十六條?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的規定:“四、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稅價格,應參照市場價格,采用房地產價格評估等方法合理確定。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契稅文件目錄》(附件3)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5.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如何征收契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6.申報契稅時應提交哪些資料?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的規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使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附件1)。納稅人新增稅源或稅源變化時,需先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附件2)?!稄U止文件及條款清單》(附件3)所列文件、條款同時廢止。”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的規定:“五、契稅納稅人依法納稅申報時,應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契稅稅源明細表》部分,附件1),并根據具體情形提交下列資料:(一)納稅人身份證件;(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三)交付經濟利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提交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相關價款支付憑證,其中,土地使用權出讓為財政票據,土地使用權出售、互換和房屋買賣、互換為增值稅發票;(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書或監察文書等。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按規定附送有關資料或將資料留存備查。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度膹U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契稅文件目錄》(附件3)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附件:1.契稅稅源明細表2.契稅信息聯系單3.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契稅文件目錄”
7.哪些情況可以退還契稅?辦理時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十二條?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第十六條?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五、關于納稅憑證、納稅信息和退稅(四)納稅人繳納契稅后發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退稅:1.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2.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的規定:“七、納稅人依照《契稅法》以及23號公告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契稅的,應提供納稅人身份證件,完稅憑證復印件,并根據不同情形提交相關資料:(一)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或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證明材料;(二)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三)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提交補充合同(協議)和退款憑證;(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提交補充合同(協議)和退款憑證。稅務機關收取納稅人退稅資料后,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核實有關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情況。核實后符合條件的即時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8.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的規定:“第二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確定辦法,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三條 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第十一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的規定:“一、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是指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直接減征或免征的兩稅稅額,不包括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退還的兩稅稅額。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的規定:“一、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以下簡稱留抵退稅額)后的金額。依法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消費稅稅額后的金額。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二、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更正、查補此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允許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稅額。三、對增值稅免抵稅額征收的城建稅,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核準免抵稅額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廢止文件及條款清單》(附件)所列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9.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是多少?有何特殊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的規定:“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第十一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的規定:“四、城建稅納稅人按所在地在市區、縣城、鎮和不在上述區域適用不同稅率。市區、縣城、鎮按照行政區劃確定。行政區劃變更的,自變更完成當月起適用新行政區劃對應的城建稅稅率,納稅人在變更完成當月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按新稅率申報繳納。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廢止文件及條款清單》(附件)所列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10.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的規定:“第七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第八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第十一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的規定:“五、城建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兩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兩稅同時繳納。同時繳納是指在繳納兩稅時,應當在兩稅同一繳納地點、同一繳納期限內,一并繳納對應的城建稅。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預繳、補繳等方式繳納兩稅的,應當同時繳納城建稅。前款所述代扣代繳,不含因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代扣代繳增值稅情形。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廢止文件及條款清單》(附件)所列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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