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降費政策即問即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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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稅政策
1.?我是小規模納稅人,上季度銷售額超過45萬元,按照規定繳納了增值稅。本季度銷售50萬元,但上季度的業務在本季度發生銷售退回20萬元,最終合計銷售30萬元。上述業務均已開具普通發票。請問在辦理本期增值稅申報時,應當如何填報申報表?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您在本季度合計銷售額30萬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按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的填寫說明要求,應將對應免稅銷售額30萬元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
2.?我公司員工丟失了一張鐵路車票。在這種情況下,用什么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應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作為進項稅額抵扣依據。如果丟失票據,你需要從開票方取得補辦票據,作為抵扣依據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出口退(免)稅備案
1.?近期,我公司開始從事防疫物資自營出口業務,想要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聽說最近國家出臺了新規定,對辦理備案時需要提交的資料進行了精簡。請問,新規定出臺后,我公司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應當向稅務部門提供哪些資料?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 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自公告施行之日起,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停止報送《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僅需向稅務部門報送《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及其電子數據,不再另行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三、個人所得稅政策
1.?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的條件,從2021年1月起原單位按6萬元扣除減除費用,但是在2021年7月更換工作,到新單位后減除費用如何扣除?是不再減除還是按每月5000元累計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的新的預扣預繳方法,適用于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具體來說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雇并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您更換工作單位后,不再滿足上述第3個條件,即“同一單位”適用條件。新單位應當根據《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也就是說,您2021年7月到新單位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新單位辦理扣繳申報時,減除費用應當按照5000元(5000元/月×1月)扣除。在原單位已經扣繳的部分無需在預繳階段調整,您應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按照6萬元/年的標準扣除基本減除費用計算全年應納稅額,與已預繳稅款進行比較,多退少補。
另外,由于您換工作前已在原單位充分享受6萬元/年減除費用,為減輕您的辦稅負擔,我們建議您在新單位不再扣除減除費用,以免匯算時再調增多扣除的費用進而補繳稅款。
3.?我2020年全年在A單位工作并取得工資薪金總計4萬元,A單位正常預扣預繳申報了個人所得稅。同時,我在B單位取得工資薪金收入總計3萬元,也正常申報了個人所得稅。全年工資、薪金收入累計7萬元。2021年,A單位及B單位在給我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均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9號),適用直接減除6萬元的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新的預扣預繳方法適用于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具體來說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雇并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由于您符合上述條件,扣繳單位可按文件規定享受政策,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但是,如果您在兩家單位同時享受19號文件規定的扣繳政策,即重復扣除6萬元/年的減除費用,會導致您須在匯算清繳時對多扣除的費用進行調整,造成預繳環節不繳稅而匯算清繳時集中大額補稅的情形,不符合19號文件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的目的。因此,我們建議,如果您有兩處任職受雇關系且均符合19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可選擇一處享受政策,另一處不再扣除減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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