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南省民政廳等16部門關于印發《河南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的通知》規定: ?
第十條??復核在冊救助對象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時,下列財產不計入申請人家庭財產范圍:
(一)來源于不計收入部分形成的銀行存款;
(二)屬于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對困難家庭及個人捐助所形成的銀行存款;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計入家庭財產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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