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南省民政廳等16部門關于印發《河南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的通知》規定: ?
第十一條??家庭人均收入是指申請社會救助家庭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總和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所得到的平均數。家庭各類收入,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計算:
(一)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按照用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計算收入;
(二)在職職工、離崗職工,因所在單位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破產等原因,已經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取或者未足額領取工資或生活補助費,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補發的,經該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后,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三)享受醫療期或病假的職工、離崗休養的職工、學徒工、無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工的工資,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四)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和遺屬生活補助金按照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標準計算;高于標準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五)從事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參照同行業收入情況計算。
(六)無固定場所、無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個體流動攤販(水果、蔬菜、修理、餐飲等),靈活就業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證明的,比照當地同行業勞務價格或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計算,實際收入高于評估標準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七)從事短期工、季節工、臨時工、零工的人員不能提供收入證明的,按當地當年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八)種植、養殖等農副業收入按照本地區同等作物(養殖品種)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或出欄數核算,并可扣除必要成本后計算收入。不能準確確定實際產量或實際出欄數的,以當地上年度同等作物或(養殖品種)的平均產量和當前市場價格進行行業收入評估計算;因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自然災害等因素達不到評估標準的,可以酌情降低標準計算收入;
(九)具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未共同生活,義務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可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數額計算,但義務人經強制執行沒有履行能力的除外。
沒有法律文書的,如果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視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可以不計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如果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一般將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應當贍養、撫養、扶養的每個對象計算;
(十)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照租賃、轉讓協議(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議(合同)的或者租賃、轉讓協議(合同)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照當地同類、同期市場租賃、轉讓價格計算;
(十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身體健康、具有勞動能力(在校就讀學生除外)且不主動就業的,其個人收入按當地當年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符合下列情況的,按實際收入計算:
1.家庭中有肢體、精神、智力重度殘疾人的,有患重病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照護人員1人。
2.在懷孕、哺乳或照顧3周歲以下嬰幼兒期間,婦女1人;撫養超過3周歲學前兒童的,照顧人員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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