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洛陽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試行)》規(guī)定:
第五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視力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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