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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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條件
參保人員滿足下列條件的,向待遇領取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手續。
(一)分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二)達到城鎮職工法定退休年齡;
(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
二、政策依據
《社會保險法》、《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4〕25號)。
三、受理渠道
本業務為外部事項,參保人員可通過線上或線下申報辦理。
四、所需資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表》簡稱《申請表》)。
五、辦理流程及層級
(一)辦理流程:
1.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受理并審核《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聯系函》。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參保人員有關信息并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傳送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3.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錄入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3)確定重復繳費時段及金額,按規定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含社會資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并記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5)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二)辦理層級:轉入、轉出地采取“經辦、復核”二級辦理。
六、辦理時限:4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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