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申報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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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條件
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參加社會保險的非行政事業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申報核定下一繳費年度(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的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
二、政策依據
《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社部令第20號)、《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國務院令259號)《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國務院令第258號)《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國務院375號令)《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1號令)、《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河南省社會保障局關于統一社會保險單位繳費工資基數核定辦法的通知》(豫社保〔2019〕12號)《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2018〕41號)
三、受理渠道
本業務為外部事項,線上線下均可辦理。
四、所需資料
(一)《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申報表》通過網上服務平臺申報的自動生成,通過線下申報的受理崗拷貝);
五、辦理流程及層級
本業務事項依次按受理、經辦的程序辦理。申報完成后,單位可在網上服務平臺核對申報結果,也可以在實體窗口拷貝申報后生成的《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申報表》進行核對。
六、辦理要點
(一)企業單位參保人員月繳費工資基數根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應發工資核定,繳費工資基數使用口徑含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
(二)當年新參保職工申報工資收入為起薪當月工資。
(三)企業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的,社保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算構重新結算。
(四)參保人員(含靈活就業)申報的工資基數超過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靈活就業及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自主選擇。
(五)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統一按其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確定。
七、辦理時間:每年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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