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洛陽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在給予其救助供養待遇之前,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做好監督指導工作。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委托醫療機構或第三方機構開展特困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二十三條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以下6項指標綜合評估:
(一)自主吃飯;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廁;
(五)室內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二十四條 ?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內容,特困人員生活自理狀況6項指標全部達到的,可以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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