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洛陽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監督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特困人員認定工作,在一定期限內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特困人員認定情況。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0日民政部印發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和2017年3月6日河南省民政廳印發的《關于做好特困人員排查認定相關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洛陽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的通知》(洛政辦〔2017〕88號)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條款,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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