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洛陽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規定:
第十八條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請的鄉鎮(街道)可以委托申請人家庭成員居住地鄉鎮(街道)入戶調查核實和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鄉鎮(街道)應當及時告知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鎮(街道)應當組織開展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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