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洛陽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規定:
第二十條?鄉鎮(街道)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對擬確認為低保對象的,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不必再進行民主評議,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同意,同時確定救助金額。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核實或者開展民主評議。調查或民主評議結束后,鄉鎮(街道)應當重新提出審核意見,并重新公示。
對單獨登記備案或者在審核確認階段接到實名投訴、舉報的低保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入戶調查。
對新確認的低保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其建立完善的檔案,將經調查核實后確認為低保人員的名單連同申請、調查核實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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