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孤兒保障體系,維護孤兒基本權益
(一)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滿足孤兒基本生活需要,要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全市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全市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鑒于兒童福利機構中殘疾兒童比例高、殘疾程度高、營養康復和醫療需求大的特點,機構養育孤兒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支出范圍包
合:孤兒基本生活費、教育費、基本醫療費、康復經費、寄養家庭勞務費等。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當地城鄉生活水平、兒童成長需要和財力狀況,按照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市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的原則確定當地具體標準。孤兒現有救助標準高于全市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的地方,不得降低原執行標準。建立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全市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保障孤兒群體基本生活的基礎上,逐步將受艾滋病影響兒童、事實上無人撫養兒童、殘疾兒童等處于特殊困境的兒童納入保障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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