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等其他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政府辦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市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是具體承辦全市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機構,監察、法制、保密、市政府信息中心、新聞辦公室等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協調下,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事宜,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履行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草擬公文的同時,應當審查并明確該公文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并應當注明理由。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予以公開。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相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報請本級政府以及上一級行政機關同意后,根據職責權限范圍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除行政機關將文件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外,屬于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內容不確定,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不得公開。
第二章 公開范圍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
1.政府規章、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文件;
2.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3.城市總體規劃、其他各類城市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2.扶貧、優撫、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勞動者保護、就業促進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相關政策及實施情況;
4.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5.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辦理情況;
6.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7.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8.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3.政府財政預算、決算。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管理職能及其調整、變動情況;
2.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相關政策及實施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二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免于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主動公開的途徑和程序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和行政服務中心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設置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方便公眾對相關政府信息的檢索、查詢、復制。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公報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市政府公報上全文登載。政府公報在市和縣(市、區)檔案館、公共圖書館供公眾查閱。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發布制度,指定新聞發言人。對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預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公開。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依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發生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原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的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權限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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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工作人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編制、公布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主動公開目錄和依申請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的程序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申請書:
?。ㄒ唬┥暾埲说男彰蛘呙Q、聯系方式;
?。ǘ┟鞔_的政府信息內容,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ㄈ┇@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可以詢問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書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接收申請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書,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確切特征等有困難,向行政機關咨詢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三條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答復:
?。ㄒ唬儆诠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ǘ儆诓挥韫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申請內容不屬于本辦法的政府信息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有關情況。
?。ㄋ模┥暾埞_的政府信息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但本機關未制作或者獲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ㄎ澹┥暾埞_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機關公開;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公開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暾埞_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部分公開及其獲取方式和途徑;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ㄆ撸┥暾埞_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可以予以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權利人。
(八)申請內容不明確,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間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ň牛┩簧暾埲藷o正當理由重復向同一行政機關申請公開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答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人可以選擇郵寄、遞送、傳真、當面領取等方式獲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選擇紙質、光盤、磁盤等政府信息載體形式。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和載體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或者其他適當的方式和載體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登記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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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行政機關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收取成本費用,應辦理《收費許可證》,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收取費用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申請人屬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確有其他經濟困難情形的,可免繳相關費用。
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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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前,編制、公布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本市其他各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
2
月底前,編制、公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送市或者縣(市、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ㄈ┬姓C關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分類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及其處理結果;
(五)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以及免除收費情況;
?。┱畔⒐_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對同級政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和縣(市、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察機關等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納入本市行風測評體系,接受社會評議。
社會評議結果由行風測評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本機關的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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