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補償費等非稅項目熱點問答(第四期)
——排污權出讓收入
1.什么是排污權出讓收入?
排污權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償出讓方式配置排污權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收取的排污權使用費和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出讓排污權取得的收入。
2.排污權出讓收入征收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關于印發〈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61號)、《河南省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豫財綜〔2016〕5號)、《關于我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豫發改收費〔2016〕187號)、《關于明確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豫政辦〔2016〕82號)。
3.排污權出讓收入征繳標準是什么?
現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權,原則上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標準由試點地區價格、財政、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當地污染治理成本、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在試點初期可暫免繳納排污權使用費。新建項目排污權和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原則上通過公開拍賣方式取得,拍賣底價可參照定額出讓標準。河南省排污權基準標準為:化學需氧量4500元/噸、氨氮9000元/噸、二氧化硫4900元/噸和氮氧化物5000元/噸。
4.排污權出讓收入的申報繳費期限?
按次繳納。繳納排污權使用費金額較大、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排污單位,可在排污權有效期內分次繳納,首次繳款不得低于應繳總額的 40%。排污單位通過市場公開出讓方式購買政府出讓排污權的,應當一次性繳清款項,或者按照排污權交易合同的約定繳款。
5.排污權出讓收入的申報繳款方式?
排污單位應當自接到地方環境保護部門送達的排污權使用費繳納通知單之后,自主填寫《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向稅務登記確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排污權出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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