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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條件
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人員在我省范圍內跨省轄市流動就業的,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企業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
(一)男性不滿50周歲、女性不滿40周歲的;
(二)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
(三)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四)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的(按規定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參保地),或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參保地的(應轉移至其戶籍所在地)。
二、政策依據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豫人社養老〔2010〕1號)、《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省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辦〔2019〕52號)。
三、受理渠道
本業務為外部事項,參保對象可通過線上或線下申報辦理。
四、所需資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非本人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及本人委托書);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五、辦理流程及層級
(一)辦理流程:
1.新就業地(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接到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手續,對符合轉移條件的,通過信息系統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傳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對不符合轉移條件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
2.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接到《聯系函》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核對有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并通過信息系統傳送給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對涉及處理欠費等情況的,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表》傳送。
3.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信息表》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轉移接續手續;對涉及處理重復繳費等情況的,應在8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辦理層級。轉入地采取“經辦、復核”二級辦理;轉出地采取“經辦”一級辦理。
六、辦理要點及要求
(一)參保人員在全省范圍內流動就業的,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內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二)待遇領取地確定。參保人員僅在河南省范圍內流動就業參保的,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欠費處理。在河南省范圍內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時,應先向其欠費的社保經辦機構補齊單位和個人全部欠費。確實難以補繳的,經參保人員同意,也應及時辦理省內轉移手續,但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之后也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四)繳費工資指數確定。在河南省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退休審批及待遇核算按照河南省的有關規定執行。轉入地在計算繳費工資指數時,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繳費工資與待遇領取地相對應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計算,不進行“封頂保底”調整;在按照豫勞社養老〔2006〕26號文件規定的新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時,視同繳費年限的每年繳費工資指數仍按1.0000計算。
(五)多重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參保人員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后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后賬戶合并。
(六)參保人員在省轄市范圍內流動就業的,分別做中斷、恢復處理。
(七)已辦理省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參保人員,存在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情況的,今后在辦理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如需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的,應當由辦理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向省外轉入地提供。
七、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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