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家屬隨軍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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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1)師、旅以上政治部門批準的隨軍報告原件;(2)任職命令(正連職以上、技術12級、體育八級)或入伍登記表復印件(軍齡15年及15年以上);(3)被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4)結婚證復印件。
辦理依據:《公安部轉發總政治部關于審批部隊干部家屬隨軍的通知》(公發[1976]26號)、《公安部 總政治部關于旅政治部可批準部隊干部家屬隨軍的通知》(政干字第410號)(1986)。
審批流程:材料齊全后由戶籍民警審核受理并錄入電子檔案,縣級治安(戶政)部門審核人在2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派出所戶籍民警打印準遷證。
審批權限:縣級治安(戶政)部門審核人審批。
審批時限: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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