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嚴格規范發放程序
孤兒基本生活費的管理既要嚴格規范,又要考慮到孤兒養育的特點和城鄉實際,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辦法和程序。
(三)動態管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深入調查了解孤兒保障情況,及時按照程序和規定辦理增發或停發孤兒基本生活費的手續。要將審批、發放工作與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建設結合起來,借助信息化手段實現對發放工作的動態管理,規范程序,提高效率。
(四)監督指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與社會散居孤兒的監護人簽訂協議。協議應對監護人領取、使用孤兒基本生活費以及孤兒養育狀況提出相應要求,明確監護人應依法履行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縣(市)民政部門要依托福利機構設立兒童福利指導中心。有條件的地區,應獨立設立兒童福利指導中心,兒童福利指導中心可受所屬民政部門委托,負責為孤兒建檔造冊,對孤兒養育狀況進行定期巡查和監督評估,對監護人進行指導和培訓;負責代理孤兒權益的相關事務,協助所屬民政部門與財政、衛生、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協調,落實孤兒醫療康復、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業等相關的優惠政策,為孤兒成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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