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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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2014〕84號),在總結我區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條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實現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第六條??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等16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第七條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分別不超過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八條 ??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
第九條??省、市兩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于選擇100元-400元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2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不低于10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4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不低于20元。
第十條 ?對重度殘疾人,區財政為殘疾人代繳每年100元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沖抵個人繳費。
第四章 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第十二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第十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由國家確定的基礎養老金、省、市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補貼和區財政確定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基礎養老金補貼的標準組成。根據國家要求和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逐步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六章 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第十四條??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辦法實施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中斷年限可以補繳,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第七章 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第十六條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運營
第十八條 ??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第九章? 基金監督
第十九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 第十章 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條 ??按要求不斷完善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區、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十一章 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第二十二條??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2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