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及車輛被拍照發到社區微信群里,車主之后遭到群內部分成員議論指責,為此,車主憤而維權。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新規審理了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件,明確以營利為目的不再是侵犯肖像權的條件,最終支持車主為其“肖像”做主。
今年5月,董某駕車行駛在小區內部道路時,繆某的女兒突然從繆某身邊跑到車道上。所幸,董某避讓及時,沒有造成事故。
由于女兒險些被撞,繆某心有余悸之外還帶著怒氣。于是,待董某在小區內停好車后,繆某隨即拍攝了3張董某的停車照并上傳至“社區聯絡群”的微信群中,群內共有427名成員。
當天下午,董某看到自己的照片被發在了社區群里,便向繆某提出其擅自發布照片的行為不妥。繆某針鋒相對,隨后雙方在微信群里發生爭執,引發該微信群其他成員的議論。在爭執過程中,繆某在群內發布“我作為兩個孩子的母親,買在這個小區只是為了孩子上下學方便,真的不是讓殺手親密接觸我的孩子”的內容。
董某不堪忍受“殺手”等字眼及群內成員的指責討論,一紙訴狀將繆某訴至法庭,要求繆某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并在“社區聯絡群”或在小區里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案中,繆某并未與原告進行協商,而是直接將其拍攝的照片上傳至微信群,導致董某受到群內部分成員的指責和非議。因此,繆某此種繞過溝通和協商途徑直接曝光他人行為的方式不應得到鼓勵,而應予以約束。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董某有權拒絕其照片被他人公開。繆某未經許可將董某照片發布在微信聊天群,顯屬不當,且照片中繆某并未對車牌號及董某的臉部進行模糊處理,其他人仍能清楚地辨識照片中的人物。這些照片上傳至微信群后,引發了部分微信群成員對董某的指責。同時,繆某在群內發布的“殺手”一詞雖并未明確針對董某,但在該特定語境中與董某仍存在聯系,客觀上帶有貶低的意思。因此,法院認為繆某的行為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權。
另外,由于繆某發布的照片并非董某在私密場所進行的私密活動,亦未騷擾其日常生活,因此并未侵犯其隱私權。繆某也并未對董某實施其他的語言攻擊,僅就原告行車過快的行為予以指責,尚不足以造成其名譽權的損害。
最終,法院判決繆某立即停止侵犯董某肖像權的行為,并在“社區聯絡群”向董某公開賠禮道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市級媒體刊登該判決書的主要內容。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繆某已向董某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說法
肖像權作為人格權之一,與人格尊嚴息息相關。民法典把肖像權納入人格權篇獨立成章,刪除“以營利為目的”這一要素,避免肖像權保護范圍的不當縮小,為肖像權侵權行為的認定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案中,繆某將董某的照片上傳至微信群并非以營利為目的,但這種動輒以網絡曝光的形式解決糾紛的行為,極易引發諸如“人肉搜索”“網絡暴力”等非理性行為,社會對此已有較為深刻而慘痛的教訓。許多犯了輕微錯誤甚至被人誤解為犯錯的人因此而受到不應有的指責和非議,對其生活帶來極大的痛苦。對于這種教訓,社會不應當僅僅在事后進行懺悔,更應當去反思、停止、制止該類行為。
Copyright ? 2015-2025 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政府 版權所有
網站標識碼:4103050003
網站聯系電話:0379-64823389 地址:洛陽市澗西區西苑路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