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習慣網購的你想必曾遇到過這種情況:看中一件衣服,在多個網購平臺“貨比三家”,發現同樣的商品圖下,其中一家價格便宜不少。果斷下單后,收到的衣服卻明顯“貨不對板”。
不同的網購平臺,一樣的店鋪圖片,同一商品價格卻相差不少,甚至到手的商品品質也天差地別。這是什么情況?浙江杭州中院審結了兩起涉及“搬店軟件”的不正當競爭案件。
原來,某公司在一網購平臺發布“搬家大師”“上貨專家”應用軟件,在此類軟件輸入某寶或某貓平臺的目標商品鏈接,不僅可以實現該商品鏈接的跨平臺復制,還可以實現其店鋪內其他商品鏈接的復制,所復制內容包含商品標題、商品展覽圖、商品價格等關鍵信息。
某寶公司、某貓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800萬元。
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原告付出經濟成本,通過商品處理生成系統合法采集、存儲涉案商品數據,實施規范運營管理等舉措,積累了優質可靠、規模可觀的商品數據庫,并以此為基礎構建了良性循環的電子商務生態,應當認定兩原告對涉案整體商品數據享有競爭法意義上的合法權益。
涉案軟件所實現的鏈接復制效果,導致兩原告平臺的商品數據可以輕而易舉、大規模地被復制到其他電子商務平臺,導致其他平臺及商家對于兩原告平臺及商家的實質性替代,影響了其合法正常經營,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被訴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嚴重破壞了電子商務服務領域的競爭秩序,損害了消費者和平臺商家的合法權益,判決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合計410萬元。
說法
數據抓取在互聯網領域是常用技術,其設計本意在于提高信息交換效率。技術暗含使用者立場,評價技術使用行為時不僅要考慮其是否促進創新,更應當對行為的正當性進行重點考察。本案闡明了電商平臺對其合理采集、管理和保護的商業數據享有競爭法意義上的合法權益,認定非法數據爬取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對于規范涉平臺數據權益的新類型網絡競爭行為具有示范意義。(記者陳慧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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