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是指從高處拋擲物品,屬于一種不文明行為,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2021年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拋物”正式入刑。5月25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對依法受理的平谷區首例高空拋物刑事案件,作出當庭宣判。
被告人冷某從事裝修行業,2021年4月3日上午10時,冷某通過朋友介紹前往平谷區平翔東園小區一戶六層住宅,進行拆除窗戶作業。冷某拆除窗戶時剩余二十多根鋁合金條,冷某將鋁合金條捆起后,從該戶六層窗戶拋出,正好掉落在從該樓單元口外出的白某某面前。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被告人冷某主觀是否有“故意”展開了辯論。辯護人稱,被告人冷某主觀上不知道高空拋物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在看到沒有人經過,才實施了拋擲物品行為,且被告人冷某看到被害人白某某后進行大喊,白某某聽到后才避免了傷害后果的發生,未造成嚴重后果。故建議法院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冷某定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公訴人表示,從案發當時被告人冷某所處的位置來看,他位于六層樓的高度,距離地面十幾米左右;從拋擲物品的重量來看,鋁合金條的重量達到3.39公斤;從拋擲物品的物理特征來看,鋁合金窗框兩頭為尖銳部分;從案發時間、地點來看,當天為周六上午10點,此時處于居民出入的高峰期,單元口是居民出入的必經通道,綜上情況極易造成人身傷害。被告人冷某作為從事專業拆除窗戶人員,在安全方面應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根據庭審出示的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冷某主觀上具備明知,且客觀上實施了高空拋物的行為,情節嚴重,符合高空拋物罪的構成要件。
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冷某從建筑物拋擲物品,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但足以達到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冷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吸取此次教訓,認真反思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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