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工傷認定的行政案件,法院認為外賣騎手與物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在送餐過程中摔傷屬于工傷,駁回用人單位要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的訴訟請求。
某物流公司的經營范圍之一為餐飲服務,江某是該物流公司招用的送餐騎手。2020年4月10日,江某在騎摩托車送餐途中發生側翻后受傷。2020年6月,江某向重慶市某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于同日向其發出《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2020年10月,該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認為江某的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認定為工傷。物流公司在收到《認定工傷決定書》后表示不服,以某區人社局為被告,向重慶市南川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認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當通過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是否是用人單位的主營業務、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統一管理等因素來確定。外賣行業和外賣騎手隨著互聯網大數據的高速發展而產生,具有一定的時代性和特殊性,但也應基于以上原則進行勞動關系的認定。
本案中,第三人江某受物流公司的管理從事送餐業務,且從事餐飲服務業務也是該物流公司的主營業務之一,結合全案證據,能夠認定江某為某物流公司招用的職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江某受公司安排,在送餐途中因雨天路滑,騎摩托車側翻導致受傷。依照前述規定,江某受傷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各方證據,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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