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一起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判決生效,被告人莊某發等三人為謀取利益,在國有農用地上傾倒渣土,重度污染土地26余萬平方米,分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民事部分,三人須賠償損失、生態修復費用及支付鑒定評估費用共計389.69萬元。
涉案地塊為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大浪街道國有農業用地。2016年12月底,該地塊依法發包用于苗圃經營,經多次違規轉包后,由莊某發承包,其在2018年7月3日與何某軍簽訂了合作合同。
根據合同約定,何某軍向莊某發支付350萬元,將該地塊用于傾倒建筑工程渣土,同時注明何某軍可傾倒2萬車15立方米的工地渣土,超出部分則以每車200元計費,何某軍可在該地塊傾倒渣土30萬立方米。
為追求利益最大化,何某軍將可傾倒渣土的總量制作成“倒土票”,以216萬元3000張的價格賣給了做土石方工程的陳某。利欲熏心的陳某隨后將到手的“倒土票”多次轉賣,累計交易額達到53萬元。
截至案發時,該地塊共被傾倒渣土覆土面積26353.63平方米,覆蓋土石方量26933.93立方米,這些渣土中含有各種重金屬,致使該地塊被重金屬污染。根據相關部門對土地的水源涵養損失、保育土壤損失等方面的檢測和分析,該地塊生態服務功能已基本喪失,所造成的各類經濟和林業生態服務等損失、生態恢復費用以及鑒定費共計389.69萬元。
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人莊某發、何某軍和陳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同時,法院支持了檢察院訴請的上述389.69萬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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