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胡某平高空拋物罪一案。經審理,海滄區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胡某平構成高空拋物罪,判處其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22日,被告人胡某平飲酒后,在廈門市海滄區的住處因瑣事與家人爭吵后,將塑料兒童護欄從位于33樓的家中陽臺窗戶扔出,砸落在小區樓前的業主進出樓道上。
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胡某平飲酒后再次與家人爭吵,先后將一個瓷盤、一個紅酒瓶從家中陽臺窗戶扔出,砸落在小區樓前的業主進出樓道路上,對恰好途經該處的小區業主造成驚嚇。
2021年9月26日,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胡某平在住處又將使用過的紙尿褲等從家中陽臺窗戶扔出,砸落在小區樓前的業主進出樓道上。
胡某平的多起高空拋物事件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物受損。
本案審理期間,公訴機關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檢察院作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被告人胡某平。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于2021年11月24日達成調解協議,由胡某平于7日內在媒體及其居住的小區公告欄公開賠禮道歉。
海滄區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平法治觀念和安全意識淡薄,在居民小區內從建筑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胡某平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平具有多次高空拋物情節,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平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為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犯罪行為,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拋物罪,將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作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法院依法判處其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記者安海濤 通訊員蔣紫薇 尹志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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