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資公司高息回報為由行騙老人,近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李某集資詐騙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伙同畢某、趙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浙江省溫州市中心承租高級寫字樓開設公司并由李某擔任法定代表人,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河南省某機械配件有限公司生產經營需要資金周轉、擴大生產為名,組織業務員通過撥打電話、發放傳單、口口相傳、組織酒會等形式向多名老年被害人非法集資。其間,為獲取信任,李某組織部分老年被害人以實地旅游考察的名義,到機械配件公司實地考察,許諾支付2%的月利息,并由畢某、趙某各自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提供擔保。收取被害人的款項后,李某等人當天予以提現、轉移、分贓,并未實際用于機械配件公司生產經營。經查,李某等人向79名老年被害人非法集資721.49萬余元,尚有703.58萬余元未歸還。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另案集資詐騙事實于2017年6月22日被江蘇省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因本案于2021年11月8日被解回溫州再審。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鑒于其系騙取老年人財物,應酌情從重處罰,結合其當庭認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70萬元,連同另案已作判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同時,法院責令被告人退賠違法所得分別返還各被害人。
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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