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思思與小杰(均為化名)是同班同學。某日午休時,趁思思從座位起身,小杰“玩心”突起,偷偷將椅子拉后,思思坐空仰倒,后腦勺碰到椅子倒地不起。之后數日內,思思多次前往多家醫院就診并住院治療,先后被診斷出顱腦外傷、雙目視神經挫傷等。
事故發生后,小杰父母向思思父母支付了部分治療費用。后思思父母因與小杰父母及學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以思思名義,將小杰及其父母、學校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判決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通過診斷證明書、鑒定、醫囑病歷等可以看出,思思傷情與小杰拉椅子的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小杰做出侵權行為時已滿12周歲,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判斷能力,明知該行為會給他人帶來傷害卻仍然為之,存在過錯。小杰該行為導致思思受傷并產生經濟損失,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小杰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其賠償責任由監護人承擔,共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0萬余元。
小杰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
少年兒童精力旺盛、活潑好動,相互嬉戲玩鬧比較常見,但如果嬉戲超出了應有限度,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少年兒童作為侵權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下),監護人要為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教育不僅是學校的事情,家庭教育對孩子來說也至關重要。本案中,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家長應當切實履行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重視加強安全教育、法律常識的學習,為孩子平安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記者劉華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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